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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如果官員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檢舉的途徑?
在明代,如果官員犯罪,百姓并不是非要去攔著所謂的“八府巡按”(即明朝時候的監察御史)的轎子告狀。百姓有很多方式可以選擇,一種是百姓直接向上級的主管部門“舉報”。另一種則是去擊打皇宮門前的“登聞鼓”來告狀,只是這種方式對告狀的類型有限制。另外,還可以制造輿論,引起特殊機構的注意。同時,匿名告狀一般不被受理。
一、明代的“上訪”
在中國古代,沒有現代意義的“行政訴訟”制度,普通百姓告發官員,朝廷原則上是不鼓勵的。這主要是因為,中國古代依靠的是宗法制度和血緣關系來維持秩序。“民告官”等同于“子弒父”。所以在明代之前,百姓檢舉官吏,先要吃個幾十大板!
朱元璋剛登基的時候,為了澄清吏治,對“民告官”放寬了條件。如果遇到官吏貪贓枉法,百姓可以向“監察御史”投遞狀紙檢舉。御史接到狀紙后,會把案件發回“被告官吏”所屬的上一級官府,或者同級的監察部門(按察使司等)進行審理。
另外,洪武年間還規定了,百姓可以直接進京投遞狀紙,官員們不能阻擋,否則殺無赦。但是到了明朝中后期,這一條基本就作廢了。
二、擊鼓鳴冤
民間如果想告狀,還可以通過“登聞鼓”,直接向皇帝提起訴訟。明代的皇宮門前設有“登聞鼓”,告狀的人可以自行前去擊打,有負責的鼓官來問詢,并接受狀紙。初期時,百姓通過“登聞鼓”告狀,朝廷一般第二天就會給出答復。但是成化以后,朝廷吏治敗壞,貪官污吏多不勝數,“登聞鼓”告狀就沒那么容易了!
值得一提的是,敲“登聞鼓”告狀有幾個限制條件:
在明代,如果官員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檢舉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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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的司法體系中,對于官員的犯罪,實際上主要依靠在官僚集團內的“糾舉”行為。
在明代,具備這一司法職能的機構是都察院,又被稱為“風憲衙門”。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以及御史,他們都負有糾察百官的責任。實際上,這一監察機構可以上述到漢代,漢代御史的最大特點是位卑權重,權重,保障了這些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程序受到干擾,位卑,則保障了御史有充足的進取心以糾察百官,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以小監大”、“以卑督尊”。此外,明朝的通政司之下,還設有六科給事中以監察六部事務,同樣對行政體系內的職務犯罪發揮糾察作用。
另外一方面,明代的法律也允許百姓“告奸”。實際上,從明代的律法中,我們并沒有看到禁止民告官的律條。當然,屬官告上司的司法程序肯定是特殊的,比如訴狀需要上奏給皇帝。同樣,民告官的話,也可以向巡按御史上訴,這就是所謂攔轎鳴冤了。不過,洪武朝,由于朱元璋主張“重典治吏”,因此對“民告官”的行為還進行鼓勵:
前者《大誥》一出,民有從吾命者。惟常熟縣陳壽六為縣吏顧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眾。其陳壽六率弟與甥三人擒 其吏,執《大語》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賞鈔二十錠,三人衣 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諭市村。其陳壽六與免雜役三年。敢有 羅織生事擾害者,族誅。
看起來,他不僅僅同意“民告官”,還支持“民捕官”,他還曾經下令:
?十二部政使及府、州、縣,膚嘗禁止官吏、皂隸,不許下 鄉擾民,其禁止已有年矣。有等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違 旨下鄉,動擾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許民間高年有德耆民,率 精壯拿赴京來。
今后敢有仍前奪民取采蝦魚器具者,許民人拿赴有司。有 司不理,拿赴京來,議罪梟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不過,這樣的情況,恐怕也僅僅能出現在洪武一朝。朱元璋一死,人亡政息,這樣的法律在實際操作層面,也很難得到貫徹。
明代官員犯罪可由以下途徑來檢舉
第一種是自舉,就是官員檢舉自己的犯罪行為。就像現在的自首一樣。在明代,只要犯罪的行為太惡劣,又能積極第處理后事,一般情況下,自舉的官員都免除處罰。
第二種是告發。
1 通過法定機關監察御史,巡撫,按察司,給事中等部門官員的告發。這些法定機關都有監督檢舉的職能,所以這也是明代主要檢舉官員的途徑。
2 任何官員只要發現他人有犯罪行為都可以檢舉,可以上級檢舉下級,也可以同級相互檢舉,也可以下級檢舉上級。
3 皇權控制之下的特務機關東廠,錦衣衛,西廠,內行廠也負責監督官員不法行為。
4 普通百姓有權利告發官員不法行為。例如.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對舉報十分重視,他賦予民眾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的權利。
明代的這些監督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定機關在監督官員不法行為中能發揮主要作用,那么必定吏治清明,社會安定,反之,則會導致貪腐盛行,政治秩序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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