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糞車排污入刑判例,吸糞車亂排污誰來處罰?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吸糞車排污入刑判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吸糞車排污入刑判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已證實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如何對待?
這個問題具體回復是這樣的,上面也說到惡意與善意問題,其實現在對已證實虛開發票真正善意是少的,大多數是當事人有明知或應知道情節,尤其是有真實業務,并且發票是交易方提供的情況居多,這種業務稅務局辦理證明接受方是否惡意比較困難,比如很多當事人取得發票,不管對方是個人還是企業,只要對方提供能認證的發票就付款,認為自己不擔責任。這時如果實際交易方與發票提供方明顯為不同地區或第三人,一般判定惡意。如果取得發票付好處費并或有資金回流,那更是證據確鑿了。這是最難判定是否惡意的一種業務。其它相對較簡單。要提醒的是,司法機關認定的虛開與稅務機關有所不同,特別是近年出臺的司法解釋越來越不一樣,相對而言,稅務機關認定較嚴一點。
現在有時間,再補充一下,即使沒有其他證據,如果有明知而為之情節,稅務機關認為你還應承擔過失責任,一般應當負擔行為責任,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處罰。
接受已證實虛開發票而受到虛開罪刑追訴的,一般都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情形,為定此罪,必須要有接受方主動行為,即主動買票行為。由于權責及法律條文不完善原因,很多主動虛開行為因此而逃脫了法律制裁。
現在民間放貸犯罪嗎?
大家都知道刑法具有謙抑性,刑法的這個特性其實告訴我們在處理各式各樣的法律糾紛的過程中,如果能夠適用其他法律規范予以解決, 那就不能輕易適用刑法。此外,罪刑法定也是刑法明確確立的一個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一種行為沒有成文法規定為犯罪,那么就不構成犯罪。依據以上分析,我們就能得出一個結論,單純的民間借貸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近些年來,社會上的一些個人或者組織未經批準進行放貸業務,造成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有些人提議對這種放貸行為立法規定為犯罪予以懲處。那么到底有無這個必要呢?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關于我的這個觀點,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第一個從刑法的謙抑性的角度來講,為什么這么多個人或者組織從事這種所謂違法的放貸業務呢?這從側面其實反映了我國所謂正規的金融機構其實無法滿足社會融資的需要,如果單純將所有這些貨色放貸業務都規制為犯罪,一方面使得人們產生了這樣做其實是為了保護壟斷金融機構利益的遐想,另一方必然將導致大量的人員因此而構成犯罪。將從事這種帶有一定合理性的行為人員或者企業都予以刑事處罰,使得刑法處罰打擊的面過寬,與刑法謙抑性不符。或許有人會說,社會上近些年來套路貸盛行,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將此入刑。這就涉及到了我說的第二方面,那就是對于在從事放貸業務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人,如果情節嚴重,完全可以適用刑法中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甚至搶劫等條文予以規制,完全沒有必要立法設立新的罪名。之所以出現套路貸盛行的局面,完全是有些地方公安機關執法不嚴的局面,對于所謂的有書面協議的糾紛一律定性為民間經濟糾紛而不予介入。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正常的民間借貸雙方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規范解決爭議,超出正產范疇之內的借貸行為,必要時刑法也可以予以規制。因此,沒有必要將這種行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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